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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20 05:30:25

  1.体制和编制:

卫生部关于临床检验中心管理的几点意见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部的负责全国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床检验中心是直属卫生厅(局)的负责本省、自治区、市的临床检验管理、业务指导和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既为省会城市又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原设有检验中心的(省检验中心或市检验中心)原则上不再新建检验中心。

  各级检验中心均实行主任负责制。

  检验中心业务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科研人员和临床检验人员系列晋升。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设独立的事业编制,编制人数,应根据工作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报有关部门审定。

  2.任务:

  (1)负责组织临床检验的质量评价和管理活动;

  (2)开展临床检验理论和方法学研究,开发、使用与推广新技术;

  (3)培训临床检验人员;

  (4)开展特殊检验项目,促进临床检验工作逐步社会化;

  (5)负责临床检验试剂及仪器的咨询工作,并协调生产管理;

  (6)组织学术活动及信息交流。

  (7)为卫生主管部门提供临床检验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

  3.经费:

  临床检验中心的经费纳入卫生事业费预算,由主管上级单位单独拨款。在完成任务前提下,可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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