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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9 22:43:3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根据《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珠海经济特区促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建设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简称横琴片区)。

  第三条 横琴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效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打造与拉美国家经贸文化合作交流平台,培育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建立投资自由、贸易便利、监管到位、服务高效、有力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珠单位应当研究制定支持性政策,推动和促进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工作。推进横琴片区的各领域业务创新,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本市建立横琴片区领导协调机制,研究横琴片区发展规划、金融财税、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区域监管、政策法规等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协调与省、港澳及本市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各部门事务。

  第六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加挂横琴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牌子。管委会负责具体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管委会依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机构,引导区内企业和相关组织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评估和市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管委会建立创新研究机制及专家参与重大决策制度,为横琴片区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和应用性研究服务。

  第八条 以横琴新区城市规划为依据,落实横琴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支持横琴片区科学围填海,用于横琴片区发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横琴片区。

  第九条 建立符合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要求和横琴实际的考核体系,对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珠单位支持横琴片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体系由市考核部门与管委会参与编制,经批准后公布实施。除前款的考核体系外,取消对横琴片区的其他考核、检查和评比。

  管委会负责对横琴片区各工作机构及驻区单位开展考核。

  第十条 横琴片区的重点工作和创新工作纳入市督查督办系统,加强执行力效能监察和问责。横琴片区建立一体化的廉政监督新机制。

  第十一条 发挥横琴片区的功能辐射和产业带动作用,推动横琴片区与本市其他各区在投资融资、招商推介、产业促进、城市提升等方面的联动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二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家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除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探索备案文件自动获准制。

  第十四条 管委会建立统一受理机制,接收以下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资料,并送达文书: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审批及备案。

  (三)商事主体设立登记。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号、公章刻制备案。

  (五)其他可以纳入统一受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管委会探索建立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由一个行政机关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委托,统一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推行商事主体电子证照卡,逐步汇集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对商事主体颁发的登记、许可、资质认定、备案等信息,实现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录入和企业信息数字化。

  简化完善商事主体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工商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商事登记导办服务,实现政务服务随时办理、远程办理、异地办理。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可以用研发技能、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出资。

  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出资人应当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本出资的评估方式由全体出资人协商确定。

  出资人以人力资本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人力资本内容、出资的期限、评估方法及价格等事项,并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在公司破产或者因其他经营性原因导致歇业、解散时,人力资本出资股东因劳动合同未到期导致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在未履行的人力资本价值数额范围内提供现金、实物等充抵财产;无法提供足额的充抵财产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差额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贸易便利第十八条 横琴片区实行国务院确定的分线管理政策,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推动实现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创新横琴口岸查验模式,探索横琴与澳门合作查验、一次放行和监管互认。

  实施澳门车辆在横琴与澳门间便利进出政策,制定横琴与澳门游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整合。

  建立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十条 推进与港澳检验检疫证书联网核查,探索经横琴片区仓储供港澳动物产品监管模式,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行进境货物预检验、检验检疫分线监管机制、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第二十一条 发展离岸贸易、保税展示交易、融资租赁等业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和各类交易平台,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第五章 对接港澳第二十二条 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实施港澳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点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等领域,进一步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开展粤港澳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建设具有粤港澳特色的中医药产业基地。

  第二十四条 推动游客入境便利化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建设国际商务服务休闲旅游基地。

  支持在横琴片区内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依法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境)(不包括台湾地区)的团队旅游业务。

  第二十五条 探索将境外产业投资与港澳资本市场相结合,鼓励在横琴片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

  第二十六条 支持澳门打造中国与葡语系国家经贸合作平台,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加强与拉美国家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构建内地企业对外投资和拉美国家进入内地的重要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推动与粤港澳商贸、旅游、物流、信息等服务贸易自由化相适应的金融创新。

  推进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在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的合作和创新发展,推动以人民币作为横琴片区与境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进横琴与港澳地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

  推动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等试点,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地区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市与港澳的合作需要,横琴片区范围内的土地适度面向港澳地区定向供应。

  第二十九条 借鉴港澳经验,探索建设管理新模式,优化建设流程管理,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第三十条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评价方法,实施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建设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采取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激励措施,对高层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探索横琴片区对港澳专业人士资格认可专业清单,允许取得港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经横琴片区认可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为横琴片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

  制定支持港澳专业人才便利执业的专项措施,为港澳法律、会计、建筑、房地产、金融证券、信用服务、医疗、旅游等专业领域的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横琴片区开发建设提供便利。

  第六章 综合服务第三十二条 实施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和分线管理的有关税收政策。制定适应高端服务业培育和发展政策,对旅游、商贸、文化、健康及特色金融服务业予以重点扶持。

  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良好的纳税人予以激励,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平台,实现各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缴费、投诉、法律状态查询等一站式服务,促进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展。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和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快速维权机制,发挥立法、行政、司法以及行业自治组织的主体作用,促进各类保护工作相互衔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对接港澳的国际数据专用通道,配备全岛信息化基础设施,打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交通、旅游、会展方面的信息化重点应用。

  第三十五条 建立涵盖商事主体、个人、数字地理等信息的综合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归集、交换和共享规则。

  管委会将电子证照卡系统纳入商事主体综合数据库,逐步开发经济发展情况统计分析、市场监管及预警、市场主体信用分析、市场主体违法惩戒等应用系统。

  第三十六条 横琴新区消费者协会按规定开展诚信店认定、小额争议纠纷仲裁、消费争议先行赔付、横琴与澳门跨境消费维权等工作,逐步发展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区内劳动者的就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接受培训、保险福利、参与企业管理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第三十九条 商会、商事仲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可以依法在横琴片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提供有偿的商事纠纷解决服务。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制定机构章程、调解规则。

  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可以选择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或者调解时间收取调解费,在受理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低碳发展示范区。

  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第四十一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横琴片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成效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等形式,及时发布横琴片区相关信息。

  管委会应当及时在横琴片区门户网站公布国家、省和市关于横琴片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七章 监管措施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横琴片区权责清单,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在横琴片区注册的企业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的,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对商事主体在横琴片区的相关市场经营行为,适用《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特区法规。

  管委会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对接港澳营商环境,发布市场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制定横琴片区商事主体市场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引导合法经营。

  第四十七条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申请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赋予建设周期唯一项目代码。各部门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处罚、监管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第四十九条 加快推进诚信岛建设,建立区内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推动横琴片区与港澳信用信息互认。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可以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承担。

  第五十一条 横琴片区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横琴片区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五十二条 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实施综合执法。建设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依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情况,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应当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信息。

  对涉及土地违法及征收拆迁等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由横琴新区综合执法局按照司法裁定组织实施,并接受司法监督。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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